发布时间:2019-07-10浏览次数:760
36.按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规定调整为季度预缴申报的,是否需要企业单独提出申请,还是自行改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即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37.问: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38.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39.问: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40.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符合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条件,在2019年度内不得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1.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中的括号内容“(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是指整个文件按照此规定,还是仅指文件第一款按照此规定。
答:整个文件都按照此规定。
42.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后期也可以处理。
43.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因文件中说的可以继续使用税款设备,如果纳税人不想使用是否可以选择不用税控设备?
答:可以。
44.问:如果选择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纳税人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45.问: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6.问:关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口径有何调整?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7.问:增值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的过程中,申报系统将增加一些申报提示信息,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8.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4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50.问:对于2019 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期怎么理解?是否为本月?第一条中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该下同是代表按季为未超30万,还是表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包括按月和按季两种情况?对于“下同”怎么理解?2019 4号公告是对财税2019 13号的细化,所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指的就是财税2019 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按季纳税,月销售额超过30万。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不达30万的部分可以免征?
答:为简化表述,4号公告第一条就将免税标准统一表述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4号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按月申报的本期指本月,按季申报的本期指本季度。下同指下文中提及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包含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情况。按季纳税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不达30万的,免征增值税。
51.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请问纳税期限变更有没有规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还是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52.问: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这位网友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3.问:假设我单位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答:您把需要缴纳的税款算多了。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一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54.问: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5.问:我们发现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而我们是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56.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57.问:我单位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新政策对我们有影响吗?
答:是有影响的,并且是利好消息。假设你单位今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去年一样,按照新规定,你单位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你单位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58.问: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9.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60.问: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61.问: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2.问: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63.问: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4.问: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5.问: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