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4浏览次数:957
问: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总局在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中答复: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仅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而且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