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2浏览次数:686
01
问:企业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2
问: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03
问: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04
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的规定:“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05
问: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06
问:某自然人的住房出租给两个租户,房东与两个租户一起签订了一个三方合同,总租金为4000元,每个租户租金为2000元,此合同由三方各持一份,那么这两个租户缴纳印花税时,应当各自按照2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还是以4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上述所问情形,免征印花税。
07
问: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8
问: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9
问: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0
问:电子税务局和楚税通APP上申报缴纳社保费(包括职工医保费)的主要途径及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途径一:电子税务局
(一)企业养老、医疗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社保费(按核定)申报表】,点击【新增】,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关联登记的社保号及有效且未申报的社保核定数据。依次选择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号、认定月份、核定单编号,提取核定数据。确认核定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即完成申报。返回社保费(按核定)申报表主页面,选择申报时间起,点击【查询】查询已申报记录,勾选后点击【缴款】。系统提供银行端现金缴税(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和税库联网缴税(三方协议扣款)两种缴款方式。选择缴款方式后点击【缴款】完成缴款。
(二)机关养老保险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机关养老保险及年金】,点击【新增】,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关联登记的社保号及有效且未申报的机关养老保险及年金核定数据。确认核定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即完成申报。返回机关养老保险及年金主页面,选择申报时间起,点击【查询】查询已申报记录,勾选后点击【数据处理(缴款、作废、刷新状态)】。机关养老保险系统提供银行端现金缴税(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和税库联网缴税(三方协议扣款)两种缴款方式。选择缴款方式后点击【缴款】完成缴款。职业年金需录入账户信息后打印职业年金缴款通知单,打印后前往银行缴费。职业年金打印通知单后,状态为缴款中,缴费后需要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职业年金销号。销号完成状态变为已缴款。
(三)建筑工伤保险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核定)申报表】,点击【新增】,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关联登记的社保号及有效且未申报的社保核定数据。依次选择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号、认定月份、核定单编号,提取核定数据。确认核定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即完成申报。返回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核定)申报表主页面,选择申报时间起,点击【查询】查询已申报记录,勾选后点击【缴款】。系统提供银行端现金缴税(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和税库联网缴税(三方协议扣款)两种缴款方式。选择缴款方式后点击【缴款】完成缴款。
(四)城乡居民缴费电子税务局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城乡居民养老(个人)】,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金额、核定所属期起止无误后点击【缴款】,通过扫码完成缴款即可。点击【代缴他人】,可以为他人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点击【添加代缴人】,可维护代缴人信息。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电子税务局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缴纳(灵活就业)】,点击社保费缴纳(灵活就业)菜单,系统自动提取当前登录自然人的灵活就业登记信息,选择险种、核定提取方式、登记所在地、缴费档次、缴费属期等信息,点击【提取核定】。确认核定金额、核定所属期起止无误后点击【缴款】,通过扫码完成缴款即可。
途径二:楚税通APP
(一)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移动端缴费:
登录楚税通,点击【首页】-->【办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自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代缴】,选择险种,提取缴费人的灵活就业登记信息,再选择登记所在地、征集提取方式、缴费档次、缴费属期等信息,点击【征集信息】。确认核定金额、核定所属期起止无误后点击【缴款】,系统提供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缴费等多种缴款方式,选择缴款方式后完成缴款即可。缴款成功后,系统提示是否需要打印缴费明细,点击【是】可查看带电子印章的完税证明,点击【保存到相册】可将完税证明下载保存。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移动端缴费:
登录楚税通,点击【首页】-->【办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提取缴费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信息,选择缴费类型、缴费档次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缴款】,系统提供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缴费等多种缴款方式,选择缴款方式后完成缴款即可。缴款成功后,系统提示是否需要打印缴费明细,点击【是】可查看带电子印章的完税证明,点击【保存到相册】可将完税证明下载保存。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移动端缴费:
登录楚税通,点击【首页】-->【办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提取缴费人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及核定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缴款】,系统提供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缴费等多种缴款方式,选择缴款方式后完成缴款即可。缴款成功后,系统提示是否需要打印缴费明细,点击【是】可查看带电子印章的完税证明,点击【保存到相册】可将完税证明下载保存。
11
问: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具体路径是怎样的?
答:社保费根据不同险种,申报缴纳具体路径如下:
企业五险: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社保费(按核定)申报表】。
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机关养老保险及年金】。
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核定)申报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缴纳(灵活就业)】。
12
问:电子税务局能否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及明细?
答:电子税务局可以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及缴费记录。在社保申报功能页面可以查询申报记录。不同险种查询路径可参看第11问答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