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7浏览次数:944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